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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

发布:2023-03-23 20:52,更新:2024-07-06 10:00

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

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。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,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。在双盲临床试验中,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、气味、包装、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。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、装运、递送、接受、分配、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。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,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,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,剩余的试验用药品退回申办者,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,试验用药品须有专人管理。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。试验用药品的供给、使用、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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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试验分为四期:

Ⅰ期临床试验:是在人体进行新药研究的起始期,主要目的是研究人对新药的耐受程度,了解新药在人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过程,提出新药安全有效的给药方案。对象:健康人。


II期临床试验:为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,由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。其目的是确定药物的疗效适应证,了解药物的毒副反应,对该药的有效性、安全性作出初步评价。对象:靶疾病的患者。


Ⅲ期临床试验:是Ⅱ期临床试验的延续,目的是在较大范围内进行新药疗效和安全性评价。要求在Ⅱ期临床试验的基础上除增加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之外,还应扩大临床试验单位。多中心临床试验单位应在临床药理基地中选择,一般不少于3个,每个中心病例数不少于20例。各项要求与II期相似,但一般不要求双盲。


Ⅳ期临床试验:也称上市后监察。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考查新药的安全有效性,即在新药上市后,临床广泛使用的zui初阶段,对新药的疗效、适应证、不良反应、治疗方案可进一步扩大临床试验,以期对新药的临床应用价值做出进一步评价,进一步了解的疗效、适应证与不良反应情况,指导临床合理用药。包括扩大试试验、特殊对象临床试验、补充临床试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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